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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证复印件的举证困境与防范

从医疗设备合作合同纠纷看关键书证原件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分配
陶婉婷律师、姜山律师 |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| 2026年5月
书证复印件|证据原件|举证责任|合同签署|证据保全|医疗设备

书证复印件的举证困境与防范

——从医疗设备合作合同纠纷看关键书证原件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分配

陶婉婷律师、姜山律师 |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

2026年5月

一、案件概述

本案是一起因关键证据仅有复印件而败诉的合同纠纷案件。案件涉及医疗设备合作协议的履行争议,因对方收回纸质原件、原告仅能提供复印件,导致一、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。本案对合同签署和证据保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。

1.1 基本事实

案号:一审(2023)鄂0103民初18083号(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),二审(2024)鄂01民终2321号(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)。代理律师:姜山、陶婉婷(代理上诉人/原告湖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)。

2018年8月24日,湖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某某医疗")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三某乙公司")签署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某某医疗向三某乙公司提供医疗设备(西门子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),收取维保费,三某乙公司向某某医疗采购试剂。协议签订后,某某医疗向远安县某某医院交付了设备,三某乙公司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陆续向某某医疗支付款项226,823元。某某医疗主张该款项中部分系维保费用,要求三某乙公司支付剩余维保费300,000元。

1.2 核心证据问题

本案的致命问题在于:某某医疗仅能提供《合作协议》的复印件,无法提供原件。某某医疗解释称,协议原件被三某乙公司以"需要带回盖章"为由收回,此后再未返还。在诉讼中,三某乙公司否认签署过该协议,一审法院释明后某某医疗仍无法提交原件,亦无法证明复印件的来源和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实际履行。

二、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

2.1 书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一条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,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。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、原物或者提供原件、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。

本案中,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:《合作协议》复印件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。尽管某某医疗提出了多项辅助证据(汇款记录、发票、第三人远安县某某医院曾使用过同类设备),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了《合作协议》且已按协议内容实际履行。

这一裁判规则表明:书证复印件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,其证明力极为有限。即使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,但如果关键书证(特别是合同原件)无法提供,法院仍可能不予采信。

2.2 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明标准

某某医疗主张的辅助证据链包括以下环节:三某乙公司付款的时间节点与协议签订时间吻合;采购试剂的产品名称和价格与协议附件一致;发票开具的税率为6%(技术服务费)而非13%(销售增值税);远安县某某医院曾使用过与协议约定一致的设备。

然而,法院逐一驳回了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力:付款记录均备注"货款"而非"维保费";发票虽然税率为6%,但三某乙公司解释为代账会计不专业,收到发票后直接使用,不能据此认定其知晓融资租赁模式;远安县某某医院否认与三某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,亦否认设备由三某乙公司提供;某某医疗亦未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给三某乙公司。

这一分析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:间接证据链的每个环节都存在合理解释时,法院倾向于不认定待证事实。原告需要在每个环节上都建立排他性的证明,才能达到"高度可能性"的证明标准。

2.3 举证责任分配中的"文书提出命令"

二审中,某某医疗提交书证提交申请书,请求法院责令三某乙公司提交其所述150,000元系采购试剂及其他耗材的入库管理相关文件。三某乙公司以"小微企业,出入库记录不一定保存"为由拒绝。

法院认为:在某某医疗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了《合作协议》且已按协议内容实际履行的情况下,即使三某乙公司不能提交入库管理相关文件,也不能证明三某乙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。这一认定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基本逻辑:主张合同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首要举证责任,在完成本证之前,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反证义务。

三、代理策略评析

3.1 证据不充分时的诉讼决策

本案中,代理律师在关键证据仅有复印件的不利局面下,仍然通过多种间接证据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。虽然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,但这一策略本身具有合理性。

然而,本案也提出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:在关键证据(合同原件)缺失的情况下,是否应当提起诉讼?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,在明知合同原件无法提供、对方可能否认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,败诉风险较高。代理律师应在诉讼前充分评估证据风险,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败诉的可能性。

3.2 合同签署环节的风险控制

本案的根源在于合同签署环节的风险控制缺失。让对方"带回盖章"是商业交往中常见的做法,但也正是这种做法导致了本案中合同原件的丢失。正确的做法应当是:签署合同时,双方各执一份原件,或至少保留签署时的照片、视频等证据,证明合同签署的事实。

四、实务建议

4.1 合同签署与原件保管

合同签署应采取"同时签署、各执一份"的方式,避免将已签署的合同交由对方带回盖章。如确需对方带回,应在合同首页加盖骑缝章,并拍摄签署过程的照片或视频。

重要合同签署后,应立即扫描存档并保留电子版本,同时将纸质原件存入保险柜或委托专业机构保管。建议建立合同原件管理制度,定期清查。

如对方以"带回盖章"为由拿走合同原件后迟迟未返还,应及时跟进追索,并通过邮件、微信等方式固定对方已签署合同的事实。

4.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

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保留完整的履行记录:付款凭证应明确备注款项性质(如"维保费""货款""设备款"等),避免笼统备注为"往来款"。

涉及设备交付的,应保留设备交付凭证(签收单、验收单、安装调试报告等),并要求接收方签字确认。

重要的沟通内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(邮件、函件),避免仅通过口头沟通导致事后举证困难。

4.3 证据不足时的替代诉讼策略

在合同原件无法提供的情况下,可以考虑以"不当得利"为由提起诉讼,降低举证门槛。但需注意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合同纠纷不同,需另行评估。

可以考虑先通过协商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,在协商过程中引导对方承认合同关系的存在,形成新的证据。

如对方在其他场合(如仲裁、另案诉讼、行政程序等)中承认过合同关系的存在,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记录作为证据。

五、结语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关键证据原件缺失导致败诉的案件,深刻揭示了书证原件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。在合同纠纷中,合同原件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最直接、最有力的证据,复印件的证明力极为有限。本案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提供了重要的警示:合同签署和原件保管是商事交易风险控制的基础环节,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。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起诉讼,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,还可能因败诉而丧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机会。

本文仅为法律实务分析,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。如有法律问题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作者:陶婉婷律师 |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

案例来源: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(2023)鄂0103民初18083号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4)鄂01民终232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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